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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协会章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协会章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促进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全面推行扬州大学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青年团员组成的团体,接受扬州大学团委的指导,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弘扬雷锋精神,努力使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成为社会新风,推动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组织以服务为宗旨,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二章任务及目标
第五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学校及社会提供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整体素质。
第六条 积极配合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 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一助一”结对帮扶、扶贫开发、抢险救灾、绿色环保、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作需要帮助的组织及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 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规划、组织我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与省内外大中专院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学习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扬州大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请成为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领取相关证件。
(四)根据服务时间,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服务。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或独立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以志愿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由校青协及各院青协主要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校青协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常务理事会,本协会的主要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大工作由理事会开会讨论,理事会实行定期例会制,由常务理事会指导监督各院理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负责全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
(二)选举协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三)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四)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
(五)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六)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议 。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部门,每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部门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定志愿活动的开展方向,监督、管理各院及各部门的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选、推荐优秀集体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接受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后填写的服务项目登记表,监督其活动。
(八)负责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签定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九)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本协会的基层单位,接受校团委领导,并积极配合校青协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学校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协会经费,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团组织、各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的长短,分别在校评优及省级或国家级评选中进行推荐。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县级团委、志愿者组织负责。
(二)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三)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负责。
(四)从获得中国青年志愿银奖奖章后算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评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五)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至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及以上级别奖章;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参照本条第2-4项规定执行。
(六)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作。
(七) 校五四评优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学校将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扬州大学委员会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纪律条例
为了监督志愿者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实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由理事会讨论并制定本纪律条例(试行)。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制度建设,为内部成员奖惩提供标准化依据,为了协会成员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去。
本纪律条例分为总则、基本纪律条例、评优纪律条例、干部选拔纪律条例、内部财务管理纪律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协理事会所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加强协会纪律管理,依《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纪律条例。
第二条:本纪律条例适用于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各学院分会可以参照此条例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本着志愿精神,认真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协会成员权利平等,有监督、批评、举报、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基本纪律条例
第五条:认真遵守《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及本纪律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作为青年志愿者参加各项活动,贯彻“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协会精神,严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条:尊重和爱护协会会旗,经学习后要会唱“志愿者之歌”。
第八条:各项志愿活动、会议、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干事须向部长或分管理事请假;部长或副理事须向理事长请假,且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当时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全,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例会、值班总计达到2次,部门例会时由部长根据实际情况给与批评;无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长报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应及时了解实际情况严肃处理,严重的报给校团委,经同意后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十条:志愿活动、例会、值班请假累计达3次以上,由部长或副理事报理事会备案,请假累计达5次,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做好志愿服务的同时,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原则上不允许协会成员有挂科,情况严重的经理事会讨论后给与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协会各个部门、全部成员应和睦相处,团结共进,不允许搞小集体,妨碍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2/3成员对部长或副部长的工作不信任,经报理事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处理,情况严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职。如协会2/3全体成员对理事会不信任,报校团委处理,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协会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充分讨论,得到2/3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协会部门成员如有违反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后,强制退会。
无故不出席协会会议,不参加协会活动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会将予以劝退。
第三章:评优纪律条例
第十六条:参照第九、第十条,协会成员若经部门会议批评和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凡具有评优资格的协会成员均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各部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相应成员参与整个协会评优,最终评优名单由协会部长级以上会议2/3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全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已经被评优的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过,交由校团委参与评选。
第十九条:协会成员对评优结果有质疑权、申诉权,可向理事会或校团委反映。
第四章:干部选拔纪律条例
第二十条:协会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协会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公开选拔,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新一届理事长由协会副部以上参加竞选,由本届理事长确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院青协会长及优秀会员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经理事会考核通过,参与校青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干部应符合能够做好带头模范工作,弘扬“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协会精神,以身作则,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推进协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参照十三条,协会成员有弹劾协会干部的权利。每学期末,理事会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坚持“能者上”原则,进行人事调动。
第五章:内部财务纪律条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捐助、团委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不合法的收入,协会成员有举报不合法收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扬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协会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外联部负责获得社会支持的任务,获得的经费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成员不得利用协会网站、海报、会旗、工作证等财务谋取私利,理事会一经查实,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给与强制退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透明化,接受全体协会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办法
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部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一、负责志愿班级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大型赛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通过志愿班级服务平台,吸纳全校更多的班级参加到志愿活动中来。
三、鼓励在校学生以班级的名义参加微尘义卖、环卫工人节等集体特色活动并做好志愿班级的活动审核、志愿服务时长记录以及宣传工作。
四、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其它志愿活动。
扩展资料:
青联的其他部门
一、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青联的职能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协会物资的管理、借用登记等。负责保管协会各活动室的钥匙以及对协会各部门服务队资料的整理归类。
二、传媒部
跟拍日常志愿活动;设计海报、宣传单等活动物料;建设与维护协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对协会活动的文字、、视频等进行整理发表;协会工作简报的排版与印发工作。
三、礼仪部
负责学校对内对外各类大型活动的的接待、颁奖等礼仪志愿服务,代表学校的形象,展现当代大学生礼仪风貌。同时丰富大学生课余生活,传播校园礼仪文化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行动管理办法
(2006年8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志愿者行动的深入、持续发展,保障志愿者权益,规范志愿者组织建设,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是校团委的职能部门,是全校志愿服务行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行动宗旨是:响应“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发挥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科优势和智力优势,多层次、全方位、深入持久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青年学生自身的锻炼成长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行动誓词是:以奉献扬青春,与社会同进步。
第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行动以注册志愿者为行动主体,以志愿者组织为管理机构,以项目化管理为主要运作模式,以全校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主要管理平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大学所有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行动。
第一章 志愿者
第七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的志愿者。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
(一) 具有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在读本科生、双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含法律硕士、MBA、MPA)、博士研究生;
(二) 中国人民大学在编教师或行政干部;
(三)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
第九条 注册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的程序如下:
(一) 登陆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志愿服务意向,进行网络注册;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志愿者以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标志;
(二) 经审批通过后,填写或由系统自动生成《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注册登记表》(YVRUC-01),打印后签字,并到所在院系分团委盖章;
(三) 携《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志愿服务手册。
第十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必须宣誓。誓词如下: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实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关注国内外志愿服务发展形势,认真学习志愿服务有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行动有关制度、政策和发展状况;
(二) 自觉遵守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有关制度、政策;
(三) 弘扬志愿服务文化,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四) 文明自律,热情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五)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及时、认真完成所参与志愿服务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
(六) 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觉接受项目负责人的协调。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就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活动信息;
(三) 参加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各类志愿服务培训;
(四) 申请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各类志愿服务项目;
(五) 申请参与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 有根据地批评志愿者组织,举报其他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违反志愿服务宗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手册是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的身份证明,由志愿者本人持有。手册包括志愿者基本情况、志愿服务经历和志愿服务荣誉记录,与全校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内的信息一致,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各界给予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的任何形式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组织包括: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十六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校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负责全校志愿服务行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设立综合协调部,负责协会的内部联络、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全校志愿者文化建设。
协会设立研究发展部,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志愿服务研究成果,就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项目的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对已有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评估。
协会设立招募培训部,负责审核、发布招募信息,同时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和组织志愿者培训工作。
协会设立公共关系部,负责协会的形象塑造和对外联络工作,与大众传媒、资源机构以及校外志愿者组织保持紧密的联系,促进学校志愿者组织与校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设立宣传信息部,负责协会的整体宣传工作,统筹协会活动信息的采集、编辑与报送,同时负责网站日常维护与信息更新。
协会设立奥运项目管理部、救防项目管理部、环保项目管理部、教育项目管理部、协青项目管理部、扶贫项目管理部、红十字项目管理部、咨询辅导项目管理部、青春健康项目管理部等九个项目管理部,负责全校九个领域内志愿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是各院系分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也是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行动组织。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既要服务于各院系团学工作大局和学生归属感建设,也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以开发、实施志愿服务项目为中心工作。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协会总体工作。
第十八条 各志愿者组织必须有明确的发展思路,保证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健全,能够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名单需在校团委组织部备案。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名单需在所在院系分团委和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志愿者组织必须制定详细的学期工作计划,撰写学期工作总结并报主管党、团组织。同时,各志愿者组织在每年年底需向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报送该年度总结、大事记、荣誉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志愿者组织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所属单位财务相关规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所属各志愿服务项目接受捐赠、赞助的,须将财物完全上交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所属各志愿服务项目接受捐赠、赞助的,须将财物完全上交所在院系分团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组织不允许向志愿者收取会费。
第三章 骨干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骨干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协调者,是志愿者的服务者。骨干志愿者包括: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成为骨干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志愿者时间达到8个月以上;
(二) 曾经全程参与不少于2个志愿服务项目;
(三) 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良好,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选拔骨干志愿者要充分考察其个人综合素质和志愿服务经历。选拔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可以在任何院系的志愿者中产生,由校团委组织部、志愿者工作部组织考察后拟定人选并上报校团委书记会,校团委书记会经过讨论确定最终人选。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部长、副部长人选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共同拟定,并报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审批确定。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只能从该院系的志愿者中产生,由各院系分团委组织考察后确定人选,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志愿者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骨干志愿者填写《中国人民大学骨干志愿者登记表》(YVRUC-02),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 骨干志愿者纳入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干部序列,具有参加学校给予学生干部的学习、培训、评优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骨干志愿者必须参与一定数量的志愿服务项目,并且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九条 骨干志愿者要广泛、深入的了解广大志愿者的意愿和意见,不断就志愿者组织的完善、志愿服务项目的创新提出建议,为搭建广阔的志愿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构建和谐的志愿服务文化贡献力量。
第四章 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项目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载体。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项目分为九类:奥运服务类、救防服务类、环保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协青服务类、扶贫服务类、红十字服务类、咨询辅导服务类、青春健康服务类。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项目既可以由各志愿者组织设立,也可以由志愿者个人发起设立。个人须成为注册志愿者满8个月,方可申请设立项目。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项目,需由会长、副会长拟定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志愿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YVRUC-03),会长签字后送所属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部长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审批。
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项目,需由会长、副会长拟定方案,经院系分团委同意后报所属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部长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审批。
个人设立项目,拟定方案后经本人所在院系分团委核实个人资格后,报所属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部长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经费来源,志愿服务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项目、部分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全额资助项目所需全部经费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承担;部分资助项目所需经费一部分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承担,另一部分由社会捐赠和赞助承担;自筹经费项目所需经费全部由社会捐赠和赞助承担。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综合考虑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意义、可行性、创新性、预算和经费来源等因素,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分为四类:“不予立项”、“确立为自筹经费项目”、“确立为部分资助项目”、“确立为全额资助项目”。
第三十四条 所有志愿服务项目都可以面向全校志愿者进行招募。志愿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志愿者个人特征,确定项目志愿者人选。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召集和协调志愿者、联络合作单位、记录服务过程、处理突发事件的职能,并与所属的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保持联络。
第三十六条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目管理部对所管理的各项目的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督促各项目按照申报时的目标、内容和途径,高质量的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总结,向所属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总结,并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如实在全校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中填报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数。志愿者若中途无故退出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时数记为0。
第三十八条 志愿者每学期末根据本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如实在志愿服务手册中填写志愿服务记录,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经核实后予以认证。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对志愿者进行奖励和惩罚,既要依据全校志愿服务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也要考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表现。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志愿服务专项奖学金,奖励长期参与志愿服务或对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同学。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评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10名志愿者,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杰出志愿者”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学校推荐其申报各级政府、相关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个人奖项。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评选服务机制健全、活动富有特色、工作确有成效的10个项目,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杰出项目”称号,并对项目所属志愿者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志愿者无故中途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达2次的,在批准其参与其他志愿服务项目时要慎重考虑;志愿者无故中途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达3次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其参与其他志愿服务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项目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或填报志愿服务时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参与志愿服务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校团委向所属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第四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的,或者由于违反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或项目要求、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协调等原因,影响项目运行或有损志愿者形象的,填报志愿服务手册弄虚作假的,该项目志愿服务时数记为0,且取消参与志愿服务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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